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5:05:36字数:9741字
摘要: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理工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本科办学地点分为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办公室、教务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由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部分学校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专职人员担任工作人员的招生监督工作组。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办公室、教务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预留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方式和学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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