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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5:01:46字数:7000字

摘要:国际关系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际关系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国际关系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

第五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基本学制4年。本科毕业且经学位审核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国际关系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办学类型: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促进本科教育和硕士、博士教育协调发展,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多领域、高层次的中外合作教育,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际关系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国际关系学院2023本科各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需求、各地生源情况等,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实际生源与计划间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三条 本校为提前批次录取院校。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我校录取条件(综合改革省市在本科线上,非综合改革省市在本科一批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时,优先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专业的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条件下,国际政治、法学、行政管理、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传播学、英语、日语和法语专业按高考外语和语文成绩排序;国际经济与贸易、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专业按高考外语和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为1:1。

第十七条 我校在部分地区组织面试。面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组织,具体面试省市及面试细节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另行通知。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无需参加面试。

第十八条 内地新疆和内地西藏高中毕业生招生办法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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