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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5:02:03字数:11559字

摘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校

证书类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北京市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符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办学地点:本科生在校本部(花乡校区)学习。“双培生”前三年在联合培养高校学习,第四年在校本部(花乡校区)学习。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5%。

2.专业分配原则

在录取考生时,严格按照在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已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全面审核,分专业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时,高考分数优先,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下,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科目总成绩/文科综合成绩/理科综合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加分政策

学校在提档及分专业时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政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5.特殊省份录取要求

对于内蒙古考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号)文件规定,实施分区投放“双培计划”。录取规则和批次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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