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33:02字数:14774字
摘要:云南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云南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云南大学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云南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除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外,学校在调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重庆、河北、湖南等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报考时,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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