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二〇二三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31:46字数:11463字
摘要:保山学院二〇二三年招生章程 保山学院二〇二三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保山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
第十六条 对生源省份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首次投档的考生;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根据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生源省份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考生报考音乐类、舞蹈类专业,按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排序方式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考生报考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专业的按文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若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将严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凡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八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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