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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04:02字数:8861字

摘要:青海师范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青海师范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进档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建议器乐种类为键盘、管弦乐、古筝、竹笛、二胡的考生报考,其他器乐种类因师资等教学条件有限,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青海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如有调整,按青海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邮编:810008

      咨询电话:0971-6318787(招生办公室)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邮 箱:zhshb@qh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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