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54:29字数:9602字
摘要:四川警察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录取时,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调剂办法为: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调剂的先后顺序,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类别学科;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七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第十八条 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查询平台或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警犬技术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该专业学生不能专升本,毕业入警只能选择警犬技术职位。
第二十六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毕业生入警只能选择四川涉藏地区公安机关藏文一类模式招考职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三十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0-3108557、3109557、3108458
招生咨询电邮:SCJYZSB2022@163.com
纪检监察电话:0830-3110556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邮政编码:646000
学校官网:https://www.scpolice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对于非官方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四川警察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本章程由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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