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2:57:37字数:11799字
摘要:江汉艺术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
学校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坚持职业教育的教育性、适应性、开放性、创新性的原则,持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不断深化校企合作、产业融合,努力培养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助力区域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专多能、全面发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4%以上。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是湖北省首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试点学校之一、湖北省“国培”“省培”计划幼儿园师资培训基地、湖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培训基地,是湖北省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单位、湖北省学前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单位、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师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是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湖北省普法先进单位、湖北省共青团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落实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志愿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有艺术专业联考的省份,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无艺术专业联考的省份,在专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各省有明确录取规则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2023年学校共有教育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计算机类、旅游类、餐饮类等七大类26个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3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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