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4:50:02字数:10342字
摘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九条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各省、市、自治区在投档时投档成绩如有小数时,以带有小数的投档成绩为准进行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一、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院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进行分配。在省(市)投放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往年招生情况和我院专业规模进行编制。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提醒考生注意,医学类各专业、药学类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公共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单色不能识别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目前设置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共十二个专业。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八个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健康服务与管理、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四个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学院住宿标准为六人间,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新增其他住宿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以天津市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批复为准。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和减免学费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专业介绍详见学院官方网站及《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应征入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如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到校报到且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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