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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36:28字数:9531字

摘要:贵州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体育类专业(休闲体育)在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规定投档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含)至105%(含)之间)。在文化成绩及体育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贵州省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若专业分仍然相同,则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其他省(市、自治区)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向农村及原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班(仅招收贵州省内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单独计划、单独录取。

第五章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第十九条 除英语专业高考语种必须为英语外,其余专业语种不受高考语种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必修课程都为大学英语或大学日语 。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外语单科满分值的46.666%,即满分150分制需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各专业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或大学日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新生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截止日期两周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我校与英国贝德福特大学合作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旨在培养在知识体系上与国际电气类领域接轨,具备电气工程领域相关知识技能和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的复合型国际化工程技术人才,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为全英文授课。

2.符合贵州理工学院与英国贝德福特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若有意向赴英国贝德福特大学就读的,必须完成项目人才培养计划学习并通过考核,且符合贝德福特大学入学要求,在大四时可赴英方交流学习一年。学习一年期满,通过贝德福特大学考核且达到两校学分互认要求的,将同时颁发英国贝德福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助学与就业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www.git.edu.cn/zs/)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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