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2:13:19字数:11540字
摘要: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国际标准码:14127。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核准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当年分类招生中采用志愿优先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投档总分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学考成绩十门总成绩高的考生,如学考总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数英)三门总成绩高的考生,如三门总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是数学、英语。
在普通高考统考招生中采用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在招生计划数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投档总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数英总分高的考生;如语数英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依次是数学、英语;如遇投挡总成绩相同且语数英单门成绩也相同的,优先录取物理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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