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5:03:03字数:8417字
摘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
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BFSU。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为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211工程”高校、“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测试。考生高考总分须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择优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以实考分择优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实考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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