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3:51:27字数:7570字
摘要:黑龙江东方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只招收高中阶段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二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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