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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0:57:20字数:15317字

摘要: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  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简章、直升专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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