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章程(2023年修订)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3:07:54字数:7557字
摘要: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
第十五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参考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的80%。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湖北大学曼城联合学院)包含: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服从上述专业间调剂。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外的专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只录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以外的专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不安排分省分专业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一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分流培养。人才培养创新班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二条 葡萄牙语专业实行“2+1+1”培养模式,即第三学年到葡萄牙语国家或地区知名高校交流学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湖北大学转专业和大类分流管理办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湖北大学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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