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4:49:11字数:9138字
摘要: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第十三条 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理科类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文科及不分文理类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日语和朝鲜语专业外,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舞蹈教育专业参加所在省(区、市)相应艺术类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参加所在省(区、市)相应本科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设立:
(一)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
(二)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尚未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
通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咨询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
传真:022-2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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