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4:28:04字数:8872字
摘要:山西工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工学院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山西工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工学院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山西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工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534
第七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11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吴跃焕 职务: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山西工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山西工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条 山西工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山西工学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及高考综合改革进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照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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