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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0:40:54字数:11523字

摘要:淮阴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淮阴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淮阴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美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代码、性质、地址。

学校全称:淮阴工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49

学校性质:省属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枚乘东路1号(枚乘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9号(北京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河街1号(萧湖校区)。

第四条 淮阴工学院坐落于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故乡—江苏省淮安市。2011年被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2021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淮阴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淮阴工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淮阴工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淮阴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四条 淮阴工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范围内。其中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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