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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3:36:01字数:7808字

摘要: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中

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为保障烟台理工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理工学院 ;院校国标代码:133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烟台理工学院实行招生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2023年烟台理工学院面向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专业与计划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要求编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烟台理工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二条 投档原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我校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对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规定录取。

第十四条 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类或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省不再进行专业类或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 对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相关省份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定录取,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依据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符合录取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按其规定;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据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2023年烟台理工学院美术类专业仅在山东省内招生,承认山东省专业统考成绩。美术类相关专业的考生,按综合分投档,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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