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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30:55字数:11575字

摘要: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有招生计划的省外及省内州(市)生源地招生。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中,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招生录取期间,云南省内面向州(市)的招生计划数,优先在本州(市)内进行录取;首轮投档录取后,若还有缺额计划,缺额计划统一汇总后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面向全省已经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并且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结论均合格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学校将根据缺额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省外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非公安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二)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十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原则上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十五条  入学报到: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校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复检复查: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检复查。复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其中,公安专业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非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理工科类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非公安类专业内按照“自主自愿、文不转理、理可转文”的原则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照“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转入有条件”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非公安类专业不得转为公安类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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