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0:43:55字数:9480字
摘要:南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江苏省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高考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后择优录取。
(三)艺体类招生
报考我校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体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如该省无明确的投档规则,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加省专业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音乐类以省专业统考成绩为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分相同时,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以专业分优先、音乐类专业以高考文化分优先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我校艺体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四)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五)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六)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有招收田径、击剑、乒乓球项目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凡取得相应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录取办法依据其体育专项测试等级和文化考试成绩,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八)我校面向江苏省内部分地区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按照江苏省有关录取政策执行。
(九)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十一)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校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医学类专业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21600元,中外合作办学(音乐表演)26400元,优势学科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上浮10%。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南通大学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二)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四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政编码:226019
咨询电话:0513-85012170(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nt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85012062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tu.edu.cn
南通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南通大学本科招生
南通大学招生小程序:南通大学本科招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通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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