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19:28字数:6785字
摘要:西安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
西安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办学校,是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是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创建于1949年,前身是贺龙元帅在晋绥边区创建的“西北军政大学音乐部”;1950年改称“西北艺术学院”;1953年调整为“西北艺术专科学校”;1956年改建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57年整体搬迁至西安市南郊雁塔区长安中路现址;1960年正式定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至改革开放前一度更名为“陕西艺术学院”;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3年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音乐类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高考文化课成绩、校考专业课成绩、音乐类基本乐科成绩分别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线后,依据校考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综合分相同的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3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30)+校考专业课总成绩70%(专业课总成绩÷100×70),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舞蹈学各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4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40)+校考专业课总成绩60%(专业课总成绩÷100×60),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在第一志愿可报多个专业的省份,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专业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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