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5:04:10字数:12102字
摘要:中国农业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大学
第十五条 加(降)分政策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在普通类统考招生中,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全国性加分投档政策,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的各类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专业安排
学校对普通类招生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竞争同一专业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简称理综)/文科综合(简称文综)科目的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直至完成该专业计划。综合改革省份以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中选测科目的最高成绩作为理综(文综)成绩进行比较。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一志愿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投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退档。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定向就业生
学校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列有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学校只录取填报定向就业专业志愿,有书面申请并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且投档分数在学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被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鼓励回生源地就业、创业,同时允许在内地就业。
第十九条 强基计划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也称强基计划)的首批高校之一,强基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按照分省计划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中高考成绩占85%,校考成绩占15%。
第二十条 国家专项计划
学校承担国家专项计划,2023年继续面向国家规定区域招生,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计划
学校承担高校专项计划,2023年面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的区域招生。获得学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择优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划定分数线为准)。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
2023年学校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通过学校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均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测试,学校根据统测成绩进行考生资格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录取时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降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传播学(中外合作办学)、农林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安排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且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按学校提前公布的2023年拟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考生。根据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有以下情况者有关专业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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