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0:55:37字数:8033字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费:3300/年/生,住宿费800-1000/年/生(4-6人间)。
第五章 招生专项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实施对象:参加甘肃、河南、云南、青海、宁夏、四川、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北、山东、重庆、安徽、湖南等省份2023年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报到的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并报到后,经本人主动申请签订兵团就业协议,签订后可享以下政策:
(1)全额免除学费;
(2)全额免除住宿费;
(3)生活补助三年合计6000元;
(4)教材费和交通补助三年合计3500元。
第六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开辟了“绿色通道”,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责推荐工作,考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6-2953666、2950666、17399115666
学院官方网站:https://www.btc.edu.cn/
邮政编码:841007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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