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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4 23:39:37字数:7777字

摘要: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 2023 年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赣 发改收费[2016]417 号文、赣发改收费[2017]1026 号文)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为 13000 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 14500 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 15500 元/生·学年;住宿费为 1200 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办公室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入学要求,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 199 号

邮 编:332020

咨询电话:0792-3561555 (传真)

监督电话:0792-3561599

学院网址:https://ncuky.edu.cn

第三十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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