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4:57:01字数:10177字
摘要: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学校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在规范招生和确保招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二)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
(一)办学层次:专科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性质:民办
(四)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沙阳路18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以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方法
依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综合考虑就业市场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资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关于预留计划分配原则及方法,我校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不安排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二)学校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三)学校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可能调剂,也可能退档。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当录取计划满额,无法录取时也将对该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规定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校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四)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并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按照考生填报学校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考虑录取非一志愿学生。生源不足时,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进行征集。
(五)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
(六)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其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七)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艺术类考生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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