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2:15:28字数:9455字
摘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
(一)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可和使用生源所在省艺术统考相应层次的术科成绩。
(二)使用我校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取得我校校考专业合格成绩。
在此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分统一排名,择优录取。专业分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总分排序录取;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艺术(文)的单科顺序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艺术(理)的单科顺序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艺术不分文理的省份则参照艺术(文)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对投档规则的综合分计算方法有特殊要求,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原则
对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文化分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文史类考生的单科顺序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的单科顺序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不分文理科的省份则参照文史类录取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校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份限制。学校设有少数民族餐饮专用窗口。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开设大学外语(英语、日语)通识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290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210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21000元/学年。艺术教育专业执行艺术类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三十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艺教发〔2021〕25号)要求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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