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0:12:37字数:8289字
摘要: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二、院校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 |
二、院校国标码 | 16207 | |
三、校址 | 奉化校区: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 鄞州校区: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 |
四、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
证书 种类 | (一)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颁发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毕业时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一)学校成立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二)学校教务处(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书,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 |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 |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批次/段次)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学校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三)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进档考生,只要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四)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其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招生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 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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