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二O二三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4 23:44:03字数:10963字
摘要:萍乡学院二O二三年招生章程 萍乡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对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认可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或统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排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若遇计划数最后一名考生同分,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2.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排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录取招生计划中排序最后一名考生同分,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考生语、数、外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报考艺术专业考生请参照《萍乡学院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有专业调剂机会的由我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没有专业调剂机会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萍乡学院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萍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萍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为文理类3300-4350元/年,体育类3700-4350元/年,艺术类8000元/年。住宿费为600-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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