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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27:03字数:11696字

摘要: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1.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平行志愿投档的,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再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顺序志愿投档的,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根据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该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完毕后,仍没有被录取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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