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11:54字数:10192字
摘要: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生源省份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条 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的进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如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对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满额;对不服从调剂且所报专业志愿均已满额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数出现不均衡时,在与生源地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协调取得同意后,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时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入校后各专业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身体不符合报考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录取时可对专业给予调剂或退档处理。同时,对患有心脏病、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哮喘、色盲、严重肢体残疾以及纹身等不适合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 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500元/学年。
学校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4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8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前向我校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履行请假手续且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对患有精神类疾病、较为严重的心脑血管类疾病、癫痫、色盲、色弱、较为严重的肝肾疾病以及纹身等不适合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学校将按规定调整其录取的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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