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章程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6-15 01:15:28字数:9773字
摘要:西安交通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处,与学校招生就业处合署办公。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监察部门全程跟进,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等。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计划由教育部批准,学校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预留计划:学校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普通类预留计划数不超我校本科总计划的1%。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本科专业按分数清原则录取考生,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分数清原则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专科专业按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校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抄送发改委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完善的资助体系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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