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时间:2025-03-25 12:26:01
摘要: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或者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设立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六、监督管理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各地相关部门需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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