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
来源:网络时间:2024-12-17 07:40:01
摘要:一、基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
1.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
一、基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
1.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二、其他专业报考条件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即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此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特殊说明
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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