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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建造师证(合作模式介绍)

来源:网络时间:2024-12-31 07:04:01

摘要:一、联合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规模大或技术复杂,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有困难时,可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起来形成联合体来承揽施工任务,以发挥各施工单位的特长和

一、联合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规模大或技术复杂,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有困难时,可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起来形成联合体来承揽施工任务,以发挥各施工单位的特长和优势.

联合体通常由一家或几家单位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签署联合体协议,建立联合体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该模式下,建设单位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工期控制.

同时,可以集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克服一家单位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有利于增强竞争能力,还能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合作体承包模式

当工程项目包含专业工程类别多、数量大,或专业配套需要时,一家施工单位无力实行施工总承包,而建设单位又希望承包方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组织时,就可能产生几家单位自愿成立一个合作体,然后以合作体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意向合同,达成协议后,各施工单位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作体统一计划、指挥和协调下完成施工任务.

此模式中,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

各施工单位之间有合作愿望,但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

三、CM模式

CM模式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时,就开始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CM单位有代理型和非代理型两种,代理型的CM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而非代理型的CM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CM模式特别适用于那些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迫的大型复杂工程,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具有诸多价值.

四、工程总包模式

常见的工程总包模式有DB(设计—建造)、EPC(设计—采购—施工)两种.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工程建设实施,可以发挥其自身优势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以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来完成相关工作.

该模式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便于建设单位提前确定工程造价,使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一化,还可减轻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负担.

不过,其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综合素质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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